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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为何没有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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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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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7 21: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易先生有限收徒声明
按语:中纪委网站公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严重违纪违法。其中措辞中罕见地提到戴春宁“与他人通奸”。一直以来,“通奸”一词很少被官方使用,专家称通奸并非犯法。我国为何没有“通奸罪”?






哪些词用来通报官员作风问题



“通奸”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多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已婚)发生性行为。




我国《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对官员作风问题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最常见的就是“生活腐化”,比这个形容更恶劣的是“生活作风严重腐化”或“严重道德败坏”,还有就是“道德败坏”与“生活糜烂”。




中纪委的工作人员曾表示:“生活腐化”说的是三个以下情妇(夫);“道德败坏”与“生活糜烂”,是指三个及三个以上情妇(夫)。单纯包养情妇(夫)是违纪不涉刑,而一旦情妇(夫)参与腐败,则既违纪又违法。大量事实证明,生活作风问题是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第一步。




直接以“道德败坏”定性的,比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道德败坏,玩弄多名女性”;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与多名女子有染,道德败坏”;原重庆司法局局长文强“道德败坏,包养情妇,长期嫖娼,赌博成性”;温州市原副市长叶际仁“道德败坏,与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




“生活腐化”是官员多与情妇(夫)涉贪污。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生活腐化堕落,曾建‘行宫’控制情妇团队”;南昌航空大学原党委书记王国炎“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道德败坏,生活腐化”;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生活腐化堕落,道德败坏,涉嫌重婚犯罪”。“生活糜烂”的有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生活糜烂,乱搞两性关系,玩弄女性。”




而“通奸”一词很少用在处理干部上。2012年,无锡原书记毛小平落马时,“道德败坏,与两名女性‘通奸’。”把“通奸”作为一大问题处理,在当时也因为很少见而引起注意。从官员落马的案例看,百分之九十的贪官都有情妇,可是几乎没有哪个官员因为通奸问题处理在先,通奸似乎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而渐渐被忽略。








我国古代惩治官员通奸用重典



事实上,在我国古代,各朝均对通奸行为定罪处刑。我国古代对于通奸的刑罚见于《尚书》,并对通奸者处以宫刑。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以“淫奢逾制”极力主张用刑罚加以制裁,他在《法经》中规定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史记始皇本纪》说:“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秦代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有分析认为,秦始皇这么做,可能因他母亲与吕不韦、嫪毐等人通奸的故事有关,秦始皇恨极了通奸者。实际上,对情欲作风的控制与管理,也极大提升的大秦帝国的战斗力!



秦制这一条虽然被后来的各个朝代所沿用,但从汉代开始对通奸罪就出现了官重民轻的原则,惩治通奸的官员几乎都是重典。老百姓犯通奸罪,受到的处罚则要轻很多。除非是在行使私刑时,老百姓和官员待遇一样,丈夫及家里人可以当场杀死奸夫和通奸的妻妾。



《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唐代老百姓未婚通奸,官府一般责成通奸双方结婚,不结婚就要挨板子,还要各处徒刑一年半,日后再不能结婚。已婚者通奸的,一般是二年徒刑。



《大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为了教育其他人,往往附加两人共戴一枷游街示众若干天。而对未婚男女通奸者处罚更轻,依然要求双方结婚,清朝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唐宋明清官员犯通奸罪,一般是罢官流放,也有被处宫刑甚至被诛杀。



汉武帝时期的著名音乐家李延年,就因为与良家女通奸,而受到腐刑入宫养狗。



宋人《北梦琐言》里说,仁宗嘉祐三年,都察院有位御史叫陈诲,经常去他老师家里走动,时间长了,居然与老师的女儿勾搭成奸。某日,二人正在幽会时,被捉奸在床,老师发动家丁棒打鸳鸯,陈诲被活活打死。



明洪武九年,南京皇宫营建勤身殿,有司发现当值官员与民工之妻私通,朱元璋听后大发雷霆,除施以该官员宫刑外,还要把2000多个工匠全部阉割,幸亏有人竭力谏止,才使这些工匠免遭惨祸。



我国古代文学作品中也有对通奸罪的描述。《金瓶梅词话》第三三回:“叔嫂通奸,两个都是绞罪。”马识途《夜谭十记》第六记:“女人凡犯了族规,和人通奸,被双双捉住,照规矩就是沉河。”



民国元年《暂行新刑律》中,当时的北京政府,明文规定准允男子自由纳妾。并仿照前清刑律,定通奸罪。此后,台湾地区也延续了通奸罪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一夫一妻制,纳妾被禁,而通奸罪仍然保留。直到上世纪80年代后,才取消了通奸罪。


由以上历史文献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中国文化甚至人类文化的底层,古往今来都是对情欲过淫有明晰、强烈的抵制的!




下图是被控和未婚少女通奸,索马里男子惨遭“石刑”↓↓






普通人通奸就算不是犯罪,也是不道德的淫邪行为。



我国取消通奸罪,主要考虑宪法中公民权利(性行为是公民的私权利)规定,通奸违背社会道德,但不是犯法,不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因此,通奸不是犯罪,但它是不道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对“重婚罪”进行判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和婚外人同居通奸,是有存在一段时间的通奸行为并且在外宣称是“夫妻”以夫妻之礼出去社交的,才算是重婚罪。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非夫妻名义的性关系不按犯罪处理。双方之间的非婚姻关系的性行为受道德和风俗习性等规范,也受天道承负规律管控!



“通奸”概念决定了,即使当事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无胁迫的意思,但是如其中一方有婚姻关系,也可能构成犯罪。

性自由是自由的组成部分,但是并不代表想谁发生关系、不与谁发生关系,都是自由。所学界有“婚内强奸”的认定,说明所有的自由,都不能违背道理、法理,不能对社会合其他人造成伤害!
      


通奸行为通过民法、婚姻法这些部门法可以很好地控制,而道德上的束缚也会使通奸双方从心灵上受到煎熬,感到不安,从而降低再发生的机率。


某些国家必要时通过终极的刑罚手段来进行制裁,也表明了,即使当事人双方都自愿,淫邪一事,也决非没有后患!



且看:对于官员的作风问题,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就对通奸行为有了严厉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很多国家选择通奸入罪



很多人不知道,在性开放的美国、韩国、意大利等国却都有“通奸罪”,韩国男女犯通奸罪会蹲2年以内的牢。德国刑法也有通奸罪,但规定只有直系亲属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奸行为才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



在伊斯兰国家,犯通奸罪的男方(无论是否已成年),都会被处以石刑;而女方已成年的,也会被处以石刑,未成年的,则会被处以鞭打100下。伊朗通奸罪,直到2008年8月才对外宣布暂停使用乱石砸死通奸犯的刑法。2012年,阿富汗一名妇女因涉嫌通奸行为被塔利班公开处死。



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处五年监禁并科罚金,这主要针对的就是通奸行为。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560条不仅规定了通奸罪,还特别规定了丈夫蓄妾罪。1971年《西班牙刑法》专有“通奸罪”一章,规定极为详细,通奸男女均处短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



美国联邦法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都处三年以下监禁,美国至今有十多个州仍然保留通奸罪。比如美剧《波士顿律师》里,那个老色鬼律师Crane勾引别人的妻子,没想到在犹他州还有“通奸罪”,结果被抓捕告上法庭。但现实中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




结语

哪怕世界怎么变幻,有些东西,是人类心灵的底层,是不会变的!

淫邪行为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稳定,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世界范围,普遍范畴对通奸的定罪!

当然,为了防止悲剧发生,防患于未然,是最有效手段。建立理性的伦理文化,以及合乎自然规律的生命学文化,对情欲合理地升华和引导,,让全公众都具备对淫邪行为的定力,对整个社会来说,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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