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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学派(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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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20: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易先生有限收徒声明
本帖最后由 河北—无为 于 2014-12-25 20: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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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黄老学派
道家最初是指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中的一家。广义地来说,它是古代中国社会思想文化体系中以道为其核心观念,强调天道自然无为、人道顺应天道的一个流派。历史上凡是崇尚老庄黄老之学说的人都可以称为道家。
按照《汉书·艺文志》的说法,道家出自古代的史官。所谓史官实际上也就是王室内负责记载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的人。古代学在官府,思想文化教育方面的事为王室所垄断,一般的人是无缘于此的。可以说史官在当时是最有学问的人中的一类。被称为道家奠基人的老子在周王室中当过柱下史,也就是负责周王室的图书管理。就道家作为一个思想文化流派来说,它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一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春秋初年,周王朝开始衰落,社会动荡不安,随之而来的是以前由官府所垄断的从事文化教育事业的人流落到民间,出现了学下私人的现象,从而形成了诸子百家,由老子及其思想上的追随者所形成的道家即是其中之一。他们对春秋战国时期的现实社会政治形成了自己的看法,由此奠定了道家这一学派的思想基础。
道家思想的核心是“道”,“道”是道家这一思想文化体系的最高范畴,为所有的道家学者所推崇。可以说不管道家内部各个学者之间的思想文化的差距有多大,他们都是围绕“道”这一核心范畴来展开的,而且合于道是所有道家追求的终极目标。那么“道”到底是指什么呢?从文字学的意义上来说,道即是我们所说的道路。东汉文字学家许慎在其名著《说文解字》中说:“道,所行道也。”即是指人走的路。而道家作为一个思想文化流派,其核心范畴“道”,显然不是这种文字学上的意义所能解释的。一般说来,道家的“道”具有下列几方面的意义:(一)道是天地万物的本源。(二)道自然而无为。(三)道无形而实存。(四)道具有普遍性,无所不在,无时不在。
以道为核心,把合于道作为终极追求目标的道家学派,实际上在其内部是存在着很大的思想差异的。道家是一个从各个不同层次不同方位展开的动态的思想流派,但各个不同层次、不同方位展开的动态的思想流派之所以总名之道家,显然在他们之间体现出了某些基本的特征,即是说,他们始终没有离开之所以称之为道家的最基本的东西。关于道家的基本特征,古代的学者多所概括。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所引其父之《论六家要指》说:“道家无为,又日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汉书-艺文志》则说道家:“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总起来说,道家作为一个思想文化流派,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一)崇尚老庄黄老之学说。(二)以道作为该学派的思想核心和最高范畴。(三)在天道自然无为、人道顺其自然的天人关系的架构中展开自身的思想体系。(四)以幽深微妙的言语,以高蹈隐逸之士的心态关怀世情。与其他各家相比,他们对社会的观察和体认更冷静、更清醒,也更为深刻。(五)具有独任清虚、超迈脱俗、绝礼去仁、追求返璞归真这样一种独特的精神气质。道家在历史上不同时期表现出了丰富的多样性,凸现其各自的个性差异,但只要是道家中的一员,他就不能不具备以上的一些基本特征。
2
先秦黄老学派代表人物和著作
先秦道家,创始于老子,而大成于庄子,我们习惯上把老庄作为道家的代名词,然就先秦道家来说,老庄而外,在当时还有一些其他著名的代表人物,他们以其不同的思想特征,形成道家中颇具个性的道家流派。可以说,先秦是道家大发展的时期,它人物众多,流派纷呈,蔚为大观,形成了与儒、墨、阴阳、法诸大家相抗衡的显学,并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道家是在老子思想的基础上,经过不断发展的过程形成的,老子无疑是该流派的奠基人,老子的思想集中在《老子》一书中。据司马迁所说,老子离开宫廷,到了一处关口,守关的长官非常仰慕他,对他说,您就要隐居了,我请求您能把您的思想学问写下来,以免它失传。于是老子写了上下两篇,约五千余字,称为《道德经》。通行的就是这个本子。1973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了帛书《老子》甲乙本,与通行本相反,德经在上,道经在下。
老子而后,道家的发展进入了黄金时期,人物众多,流派纷呈。具体来说,到庄子成为道家发展的另一个高峰之间,有下列一些代表人物和流派:
1.杨朱学派。《列子》中有一篇《杨朱篇》,是杨朱遗篇,但掺杂了魏晋时期享乐思想。有关杨朱的生平著作,已无法详知,他本人是位隐士,一般认为是老子以后战国初期时发挥了老子的思想,成为杨朱学派的创立者。杨朱在战国时期的影响就很大。孟子曾对他的思想作过激烈的批评。孟子在世时,杨朱的思想可谓甚嚣尘上,与墨学并为显学。孟子曾说当时的人们发表言论,不是拥护墨子、就是拥护杨朱,可见其影响。由于没有著述流传下来,要了解杨朱的思想全貌就比较困难,诸如《孟子》、《庄子》、《韩非子》、《吕氏春秋》、《淮南子》等都记录下了杨朱的某些言行。继承杨朱思想的人中,有两个人可以一提,一是子华子,《吕氏春秋》一书中的《贵生》篇曾引录他的话,在《庄子》中也引录过子华子的话。另一是詹何。先秦两汉的著述中所引他的话,可见是从杨朱思想的发展而来。
2.宋尹学派。所谓宋尹学派是指以宋鈃、尹文两人为代表的道家思想流派,关于宋、尹两人的情况今天已不能确知其详,也没有著作流传下来,他们略早于庄子,应与孟子同时。先秦时期的一些著述中曾记录了他们的某些言论,从中可以看出他们在当时有比较大的影响,并且就其思想的核心来看,着重发挥了老子学派中知足反战的思想,他们具有比较强烈的救世精神,与杨朱学派重自我的精神相反,是利他主义者。而他们的传承情况则无法知道了。
3.彭蒙、慎到、田骈。《庄子·天下篇》把这三个人列为一派,并指出他们的共同之点,实际上他们的思想也是承老子的学说发展而成。关于彭蒙与田骈,流传的资料很少,据说彭蒙是田骈的老师,但彭蒙的老师是谁,田骈又传给哪一个人,我们已无法知道。《吕氏春秋·执一》中曾记录田骈教齐王如何治国之事,很简单,就是以不治为治,即君无为,而臣有为。这一理念的具体内涵是:臣属能够勇敢、智慧地进谏,能死义尽忠;同时君主也要能修身养性知人善任和善听。值得注意的是慎到,他有《慎子》流布于世,并且从他的思想中的某些方面成为法家思想的重要来源,说明先秦诸子是在相互的批判吸收中共同成长的。
4.列子。列子与老庄并称,成为先秦道家的三大派,但就列子的思想而论,依然是承传老学而来。《庄子》一书中多次提到列子,《吕氏春秋》中说“列子贵虚”一句说出了他的基本倾向。
老子而后,除了上述所提各派以外,还有文子、关尹、庚桑楚、接子、环渊等,书简有缺,无法一一介绍,由此说老子 学派的发展,到战国初期,确实蔚为大观,呈现繁荣景象。
发展老子思想成为先秦道家的集大成者的当为庄子及其学派。司马迁说庄子“其要本归于老子之言”,即是说庄子是承老子的思想而来,但庄子及其学派又大大发展了老子的思想,成为道家中的一个高峰。庄子名周,宋国蒙城(今河南商丘)人,生活于战国中期,他及其后学所形成的庄学学派的思想集中在《庄子》一书中,现存《庄子》有三十三篇,分内、外、杂三类,为晋人郭象所编定。庄子学派与北方道家的三晋之地的文子学派和齐国的黄老学派遥相呼应,是南方道家的代表。
于庄子同时或早的道家发展形成了一个新的流派,即是稷下黄老之学。所谓黄老之学实际上是借黄帝之名,宗老子之学。它成为在先秦道家中形成的不同于庄子学派的另一类的道家流派。《史记·乐毅列传赞》中曾具体地列出了稷下黄老之学的传承系谱。最能代表黄老之学的是所谓的黄老帛书,它们在1973年被发现于长沙马王堆汉墓中,所指的是在《老子》帛书乙本之前的《经法》、《十六经》、《称》及《道原>四篇(注:即为早已失传的《汉书·艺文志》中所列的《黄帝四经》),内有黄帝之学,外与《老子》相合。黄老之学到汉初进入了它的黄金时期。
3
简介
黄老学派:先秦道家的一个派别。“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春秋末期的老聃;尊黄帝、老聃为学派的创始者,以“黄老之言”为学派的指导思想,故名黄老学派。黄老之学产生于中国战国时代(约公元前5-3世纪)的哲学、政治思想流派。作为一种哲学思想,黄老之术形成于战国时代。但是,作为一种广为流传的社会思潮,则是在西汉时期,实际上是以道家为主,并且采纳了阴阳、儒、墨、法等学派的观点。 从内容上看,黄老之术继承、改造了老子关于「道」的思想,他们认为「道」是作为客观必然性而存在的,指出「虚同为一,恒一而止」、「人皆用之,莫见其形」。 在社会政治领域,黄老之术强调「道生法」,主张「是非有,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公正无私」,「恭俭朴素」,「贵柔守雌」,通过「无为」而达到「有为」。所谓“无为”就是要求政府尽量不要干涉人们的生活,不要一味追求所谓的丰功伟业和政治霸权。 上述主张在汉朝初期曾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结果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文景之治」的盛世。到东汉时,黄老之术与新产生的谶纬之说相结合,就逐渐演变为自然长生之道,对道教的形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4形成和发展
起源黄老学派形成于战国时期,最初流行于齐国稷下学宫。它既讲道德,又主刑名;既尚无为,又崇法治;既以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又强调“道生法”,要求统治者“虚静谨听,以法为符”,不受任何干扰,一切均以法律为准绳。史籍载一些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如申不害、慎到、韩非等大都“学本黄老”,可见黄老学派影响之大。汉文帝

进一步发展是在战国末年到西汉初期的100多年间,特别是汉文帝和景帝统治的时期。汉初的新的统治者鉴于秦王朝“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以致被迅速推翻的教训,大都喜好“黄老之术”,“改秦之败”,实行与民休养生息的“无为”政治,以安定社会、恢复经济、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一度造成了黄老之学盛极一时的局面。但这一时期的黄老之学具有新的特点。它强调清静无为,主逸臣劳,宽简刑政,除削烦苛,务德化民,恢弘礼义,顺乎民欲,应乎时变,等等,即根据当时政治社会的需要,对先秦的黄老之学进行改造,使它成为兼“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而以儒、道、法三者相互渗透为主的结合。
5基本内容
特点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具有不同于初期黄老的明显特点,特别是在吸收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方面所表现的若干特点: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先秦黄老以道、法并提,重点在于法而不在于道,不谈儒家的“礼治”或“德治”。到了汉初,经过改造的黄老之汉景帝
学则既强调无为的道,力求“道胜”而“反于无为”,又在重视法的作用的同时,反复强调礼或德的功用,在德刑关系问题上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主张。例如在湖南长沙马王堆出土的《十六经》中就有“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齐生”的记载。
淮南子·泰族训》也说:“仁义者,治之本也”;“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而他们知道,只讲礼义也是不行的,所以说:“礼义独行,纲纪不立”,同样会招致“衰废”的结果。因而“法度”又是始终不能忽视的。但是“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法令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所以他们认为,要“正上下之仪,明父子之礼、君臣之义,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弃贪鄙之心,兴清洁之行”,必须设立各级学校,用“五经”、“六艺”来对人们施行教化。总之,德和刑的两手,各具用途,必须并重,使相济为用;而在天下罢于兵革,人们刚从秦王朝尚武恃力、苛政烦刑的统治下解脱出来的当时,尤其应当首先重视德治,把刑罚放在第二位,即所谓“积礼义”而不“积刑罚”。这些观点,基本上都是先秦儒家德刑关系理论的翻版。然而它却代表了西汉初期为巩固统治在政治法律上所采取的基本战略方针,使秦以来被贬抑的儒家思想,表现了新的活力。
强调国君须“明法”“明具法令”,“进退循法”
汉初黄老对秦代的尚武恃力和专任刑罚持批判态度,但并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天下之度量”,“人主之准绳”。统治者应“明法修身”以为治。“明法”就是立法要明,并且要明白宣达于天下。这样就可以达到“无为”的境界。如果立法不明,朝令夕改,赏罚失度,本末倒置,烦而寡要,都可以危害到国家的命运。如果已经制定的法律秘而不宣,不使人们了解,知所趋避,以致奸吏得以乘机乱法,生杀自恣,同样会造成严重的恶果。“明法”还要求执法要明,特别是要求国君“进退循法,动作合度”。因为,风俗的厚薄,世道的盛衰,取决于国君是否“口出善言,身行善道”。国君“持天地之政,操四海之纲”。他的一言一动,影响及于天下国家,尤其应该执法、守法。执行法律好的要奖赏,违背规定的要诛戮,尊贵的人犯了法不应稍加宽贷,卑贱的人犯了法也不应加重处刑。这样才算是伸张了“公道”,堵塞了“私道”。而这样做的关键,在于国君“不为丑美好憎,不为赏罚喜怒”。即诛赏予夺,一律要以法律为依据,不能听从皇帝一个人的决断。和先秦法家的传统观点不一样,道家要“名各自名,类各自类,事犹自然,莫出于己”,要求做到“以无为为之”罢了。这正充分说明了黄老所影响的先秦法家思想因素。
坚持立法要安民“约法省禁”,“务在安民”
汉初黄老学派认为,秦代速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令烦苛,刑罚暴虐,妄诛轻杀,“苦民伤众”。这和从前的“圣君贤臣”立法设刑在于“兴利除害,尊主安民”以“救暴乱”的宗旨截然相反,必须加以改变。因此他们指出:“为治之本,务在安民”。要安民,便必须依靠法律来“禁暴止邪”,以保护善良。只是法令必须简易,刑罚必须宽平,即所谓“治国之道,上无苛令,官无烦治”,不可像秦代那样“置天下于法令刑罚”之中。在他们看来,“事逾繁而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所谓“刑罚积则民怨背”,秦代一切“皆有法式”,结果酿成国破人亡的悲剧。他们认为,要使社会安定,就要像从前的“圣君贤臣”那样:一切求其“合于人情而后为之”,“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而无不治也”,也就是返于自然。
要求诛赏慎重“刑不厌轻”,“罚不患薄”
在刑罚的具体运用方面,汉初黄老所持的观点和先秦法学的重刑学说,尤其是发展到了极端的秦代重刑学说,是迥然不同的。他们反对李斯主张“深督轻罪”和所谓轻罪重判可以使“民不敢犯”的理论,认为“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重刑理论非但没有帮助秦代统治者治理好国家,徒然使“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积于市”,天下愁怨,群起反叛。古者“圣人”之治,“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薄,布赏者不患厚”,这样便可以获得民心,“不言而信,不怒而威”。统治者执行诛赏,务必十分慎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于有罪”;切实消除“无罪见诛,有功无赏”的现象。汉文帝(前180~前157在位)“论议务在宽厚”,景帝(前157~前141在位)要求“治狱者务先宽”,并且先后命令废除肉刑、减轻笞刑等等,文帝在命令废除“收律”和“相坐法”时指出:“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犯罪的人既已论处,还把他的父母、妻子、兄弟及其他没有犯罪的人牵连进去受罪,这是法不正,罪不当,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晁错也强调要做到“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才可以称为“平正”。这些都体现了当时在黄老之学指导下的刑罚思想。它立足于道家的“无为”,却和儒家的“仁政”观点有很多相通之处。

6积极意义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起了特殊的作用:
首先,它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使刘汉王朝建立之后,在立法设刑方面,明确地以改变秦代暴政、要求宽简刑罚、除削烦苛的思想为指导。其次,它为由秦王朝的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及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发挥了过渡性的桥梁作用,为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创造了前提。因而深入探索和发掘黄老学派,特别是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对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url=]国历史上「文景之治」的盛世。到东汉时,黄老之术与新产生的谶纬之说相结合,就逐渐演变为自然长生之道,对道教的形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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